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4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雄小字第24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盧恒隆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雄小字第2428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
10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葉姿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3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葉姿敏
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葉姿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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