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9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敬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敬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