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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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邱建忠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2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6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投簡字第40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上開6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刑1年6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3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13年1月26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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