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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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司執字第10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29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廷瑀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俊鴻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之存款債權,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所在地分別在桃園市龜山區、桃園市蘆竹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來分公司,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