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寶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501號),茲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瑞寶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科刑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健雄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32條第2項、第60條第2項所為停止操作、或依第60條第2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