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號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調解筆錄
原告 廖仁亞 被告 盧保中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43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6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揚旭書記官黃頌棻調解委員陳爍憲朗讀案由
原告廖仁亞被告盧保中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廖仁亞被告盧保中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原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壹拾壹萬捌仟元,被告本日於本院法庭大樓二樓協商室㈠當庭先以現金壹萬捌仟元交給原告收訖無誤,不另給據,餘款壹拾萬元,被告盧保中必須於民國102年11月底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華南銀行板橋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廖仁亞帳戶內。
三、餘款壹拾萬元,被告如不能依約履行,視為到期。
四、原告廖仁亞願寬恕被告盧保中並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65號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五、被告盧保中當庭起身向原告廖仁亞鞠躬道歉與致謝。
六、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廖仁亞被告盧保中調解委員陳爍憲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黃頌棻法官蘇揚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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