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秀錦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查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命上訴人應給付原告蔡秀錦新臺幣(下同)90萬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應核定為9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洪忠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