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61號原告 梁定凱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被告 林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編號9地號「637-34」、編號12面積「6
60.24」平方公尺、編號23地號「1123-23」記載,應更正為編號9地號「647-34」、編號12面積「662.24」平方公尺、編號23地號「1122-2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2:原告已完成之委任事項之日據時期地號與現在登記地號之土地對照表編號九甲埔段九甲埔小段申請浮覆地號現在地號即新竹市○○段地號面積(平方公尺)被告林秀卿應有部分119-21122-17251.672/272112558.942/27311274670.612/27419-311274670.612/27519-411274670.612/27619-511274670.612/27719-611274670.612/27819-711274670.612/27920647-345.612/271011274670.612/271120-1647-49125.342/2712647-46662.242/271311274670.612/271421647-3918.672/27151122-16233.072/27161126-184.792/27171122-240.542/271821-1647-486203.892/2719647-31323.352/2720647-3359.222/272122-11123726.032/272222-2647-3612.462/27231122-23407.292/27241122-192421.592/27251124310.342/272611261377.962/272723647-3717.202/27281122-203674.982/272923-1647-3510.992/27301122-102.462/27311122-18263.262/27321122-2240.632/273311261377.962/273423-41122-1387.102/273523-51122-1121.692/27361122-15232.372/273723-6647-4021.802/273823-7647-4125.292/273923-10647-44250.972/274025-2647-45416.752/2741647-32420.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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