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8年度城小字第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城小字第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2月21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捌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