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家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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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家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再字第3號抗告人 朱桂萱 住○○市○○區○○街00號( 陳志昌 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志昌間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家再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淑儀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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