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銘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銘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2年7月及有期徒刑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41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415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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