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交屋結算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告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易蒼 被告 王江煜
江江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屋結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7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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