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4號原告 陳秋媚 被告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俊良 訴訟代理人 蔡克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1,300元【計算式:防水修繕費用35萬7,000元+回復原狀裝修費用62萬4,300元=98萬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8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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