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潘國慶 、 潘池秀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潘池秀美之戶籍地址已於民國99年8月26日遷入「花蓮縣○○市○○里○○○○街○○號5樓」,故債讓通知應送達於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即應提出重新送達至債務人戶籍地之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