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曾耀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