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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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煥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甘燕婷 上列上訴人(即刑事案件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竹東簡字第127號傷害案件,經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3年度竹東簡附民字第16號),並經原審就附帶民事部分為實體判決。嗣上訴人就刑事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業於本院上訴審準備程序中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民國104年5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則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林宗穎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