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賴啓忠
被   告  莊誌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495,945元之計算方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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