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373號
原 告 彭承翔
被 告 美儷新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癸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儷新境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100元,應繳裁
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