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棍富張忪南 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鄭如純張松南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岳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松南遺產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
參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松南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原告原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張松南於92年10月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使用,約定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
。詎張松南自發卡至107年10月7日止,尚餘新臺幣(下同
)318,596元未按期給付,然其已於104年9月19日死亡,
被告為張松南之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爰依消費借貸
、債權讓與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
等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張松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1
8,596元整,及其中本金99,353元整自民國107年10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被繼承人張松南未留有任何遺產,繼承人等
無清償義務,又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開立遺產清冊陳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674
號民事裁定准對被告被繼承人張松南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嗣被告將前開裁定登載於公報,原告並未於登載期間向被告
等繼承人報明債權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契
約書影本、帳務查詢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桃園地方法院桃院 豪家娟 104年度司繼字
第1674號函文等件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3至11頁),且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
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
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
,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承人視為已陳報。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
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
內報明其債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
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48條、第1156條第1項
、第3項、第1157條第1項、第116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松南於104年9月19日過世,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陳報張松南之遺產清冊,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年11月6日以104年度司繼字
第1674號民事裁定准對張松南之債權人公示催告,張松南
之債權人應於該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該
裁定並經登載於104年11月26日太平洋日報等情,有上開
日報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7頁),應堪認定。
又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於系爭公示催告期間內已向繼承人
即被告報明系爭債權,且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債權為被告所
知悉,揆諸上揭說明,原告僅得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162條
規定,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松南遺產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
帶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上開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松南遺產之賸餘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318,596元,及其中99,353元自
10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又原告敗訴部分不影響訴
訟標的金額計算,是以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於繼承被繼
承人張松南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為適當。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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