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非訟代理人 湛昌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建浩 律師(即 郭俊良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法院選任葉建浩律師為郭俊良之遺產管理人之裁定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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