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上發影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5,478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48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待嗣後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