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承慶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承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承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承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29日以100年度簡字第863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2月4日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
1年6月6日以101年度簡字第350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7月10日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1年7月2日以101年度簡字第424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1年7月24日確定,上開2案件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879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月28日以102年度簡字第3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2年3月4日確定,已於101年10月5日入監執行上開刑罰,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
103年2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