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二號
聲請人乙○○
送達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字第四五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十分之三。
二、按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二十分之三,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F0~T40聲請人預繳之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零一元│├───────┼──────────┤│第一審旅費│八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七百二十九元│├───────┼──────────┤│第一審地政規費│四千二百元│├───────┼──────────┤│合計│一萬六千七百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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