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政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政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馬政宏明知犯罪集團成員為掩飾渠等犯行,以躲避執法人員之追緝及處罰,經常委託他人出面自來路不明之金融機構帳戶領取犯罪所得之財物,亦明知受僱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林哥 」或「 霖哥 」(下按扣案手機內Voxer通訊軟體內之顯示稱為「霖哥」)之指示自來路不明之金融機構帳戶內領取現金之行為,係為該他人領取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卻仍應允自民國105年3月3日起,加入 吳俊翰江培豪 2人及「霖哥」等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甲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受吳俊翰帶領、監督,與吳俊翰、江培豪共同按照「霖哥」之指示,自來路不明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提領詐欺贓款,而與吳俊翰、江培豪2人、「霖哥」等人及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達成共同基於意圖為其等不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聯絡,馬政宏則可按週領取依所提領款項之金額之百分之1計算之報酬。謀議既定,「霖哥」乃預先於105年3月2日晚上9時,在臺中市○○路與惠中路路口附近某處,將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連同供馬政宏與「霖哥」聯繫所用之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指定馬政宏使用行動電話內Voxer通訊軟體上顯示為「 羅志祥 」之帳號,以及將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來源不明之銀聯卡(含密碼)均交給馬政宏。嗣於105年3月3日,「霖哥」依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通知,先確認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害人因受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大陸地區身分不詳之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甲詐欺集團掌控之大陸地區銀行人頭帳戶而詐欺取財得手後,隨即以Voxer手機通訊軟體聯絡馬政宏、吳俊翰、江培豪相約在臺中市○○區○○路「麥當勞餐廳」碰面,馬政宏即自10
5年3月3日起至105年3月4日晚上7時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負責駕駛乙車,搭載吳俊翰、江培豪2人,各持「霖哥」上開交付之銀聯卡,出面操作ATM自動櫃員機查詢帳戶餘額並提領其內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所得款項,而接續於105年3月3日、3月4日,與吳俊翰、江培豪2人共同持上開銀聯卡,各提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132萬元(合計提領232萬元,詳如附表二、三所示,起訴書誤載為2,464,000元)之詐騙款項,期間曾在同年3月3日晚上9時許,透過上開由「霖哥」所交付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聯繫後,在臺中市○○路錢櫃KTV將當天(105年3月3日)所提領之款項交給「霖哥」。嗣於105年3月4日晚間
7時許,馬政宏與吳俊翰、江培豪2人完成當日(105年3月4日)之提款工作後,由馬政宏駕駛乙車搭載吳俊翰、江培豪至臺中市○區○○○路與青島一街口,馬政宏因故下車,而將乙車暫停路旁,僅留吳俊翰、江培豪在乙車上時,為巡邏員警發現乙車違規停放而上前盤查,並經吳俊翰、江培豪同意搜索而在乙車副駕駛座置物箱內扣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四、五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馬政宏見警方盤查乙車,則立即離去現場,由警方另行追查到案,尚未分得任何犯罪報酬。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認定被告有罪部分所憑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未據檢察官、被告馬政宏及其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以之做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是下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馬政宏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下稱「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17至19頁、第89至90頁第113頁正反面,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479號卷第4至5頁反面,本院105年偵聲字第
376號卷第7至8頁反面,本院訴字1287號卷㈠第10至13頁反面、第35至39頁反面、第90至93頁反面、第146至147頁)(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8至31行所示:馬政宏遂以上述方式與「霖哥」、吳俊翰、江培豪及甲詐欺集團成員共為詐欺取財犯行,並與吳俊翰已於105年3月2日,共同持上開銀聯卡,接續完成提領至少276萬8,000元左右之詐騙款項等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下述),核與證人即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及證人 林哲宇 於本院審理之證述內容相符(見本院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124頁反面至第142頁),並有105年7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下稱「偵緝字第
950號偵查卷」】第31頁)、銀聯卡交易明細表(偵緝字第
950號偵查卷第40至4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45頁)、105年
8月26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56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105年3月23日證物採驗報告(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57至7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105年7月6日證物採驗報告(偵緝字第
950號偵查卷第80至87頁)、105年9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書(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10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8日刑紋字第1050081632號鑑定書(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109至111頁)、職務報告2份(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9頁、第92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21頁、第2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23至25頁)、扣案銀聯卡明細表(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27至28頁、第98頁)、扣案帳冊影本內容(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29至31頁)、扣案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中國信託37張、國泰世華6張】(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32至42頁)、扣案之「馬政宏」藥袋(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47至50頁)、手機Voxer通訊軟體擷圖1張(帳號:aha724498,暱稱: 羅智祥 )(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51頁)各1份、車輛使用買賣協議書(AMA-1902)(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57至58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MA-1902)(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5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年度保管字第966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88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證物採驗報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2份(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104至11
4頁)、銀聯卡交易筆數彙總表(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12
6頁正反面)、自動化服務機器(ATM)銀聯卡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第127至151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5年5月17日中市警刑二字第1050018391號函(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152至156背面)、扣案銀聯卡卡號明細資料(本院105訴1287號卷㈠第45頁)、扣案銀聯卡成供提領記錄(本院105訴1287號卷㈠第46至54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6年1月5日中市警刑科字第1060000198號函(本院105訴1287號卷㈠第58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月13日刑研宇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105訴1287號卷㈠第60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5日政字第1060003525號函(本院105訴1287號卷第6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10日函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060000076號(本院105訴1287號卷第61頁之1)、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金融資料查詢回覆106年1月11日函(本院105訴1287號卷㈠第62頁)、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6年1月10日聯業管(集)字第10610300272號調閱資料回覆(本院105訴1287號卷第63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6年1月13日(106)新光銀業務字第10602170號函(本院105訴1287號卷㈠第64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年1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1066號函(本院105訴1287號卷㈠第6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6年1月1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本院10
5訴1287號卷㈠第6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
6月9日刑研宇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數位鑑識報告(本院105訴1287號卷㈠第76至80頁)各1份、105年3月3日22時29分臺中市○區○○街○號(統一超商富仁店)ATM提領影像翻拍相片2張(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32頁)、
105年3月3日22時33分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進德店)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33頁)、105年3月3日22時45分臺中市○區○○○路○○○號(統一超商新振興店)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34頁)、105年3月3日22時25分臺中市○區○○里○○街○○號1樓(全家超商富台店)監視器翻拍照片3張(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35至36頁)、105年3月3日23時1分臺中市○區○○○路○○○號(全家超商東園店)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37至39頁)、扣案物品照片11張、扣案銀聯卡照片5張(偵字第6312號偵查卷第52至56頁、第99至103頁)在卷可稽,復有扣案贓款82萬1,400元、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聯卡50張、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3張(中國信託37張、國泰世華6張)、LG廠牌行動電話1支(共犯吳俊翰所有,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等物扣案可證。
二、本院核對附表二、三所示之提領紀錄,核算被告與共犯吳俊翰、江培豪於105年3月3日、105年3月4日各提領詐欺贓款100萬元、132萬元,合計共提領詐欺贓款232萬元,起訴意旨記載被告與共犯吳俊翰、江培豪於105年3月3日、105年3月4日合計共提領詐欺贓款2,464,000元,應有誤算,爰由本院逕行更正之。
三、綜上,足認被告於本院任意性之自白,應與證據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立法理由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加入吳俊翰、江培豪2人、「霖哥」所屬之甲詐欺集團,係以不詳方式向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甲詐欺集團掌控之大陸地區銀行人頭帳戶內,再由「霖哥」以Voxer手機通訊軟體聯絡被告及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提領人頭帳戶內之款項,組織縝密,分工精細,其成員至少包括被告、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及「霖哥」,是本件正犯成員已達至少三人以上至明。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明知其負責提領係詐欺犯罪所得之款項,猶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詐欺集團,主觀上顯有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客觀上亦有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作為自己行為之一部行為分擔。被告縱不認識吳俊翰、江培豪2人及「霖哥」以外其餘詐欺集團成員,未確知詐騙被害人之模式、彼此分工細節,然既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揆諸上揭說明,則彼此間對於上揭犯罪之實施,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被告與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霖哥」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間,就犯罪事實欄所示105年3月3日起至105年3月4日晚上7時許之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本案甲詐欺集團成員乃以不詳方式向身分不詳之大陸地區被害人施詐行騙,再派員提領詐騙款項之手法遂行詐騙行為,可知該集團分工甚細、人員眾多、規模亦鉅,彼等自始應具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單一犯罪意思決定而為本案詐騙之行為,且依本案卷內現存證據資料觀察,尚無從確認本案遭詐騙之大陸地區特定被害人之身分或人數,再依扣案之交易明細表張數,可知被告自105年3月3日起至105年3月4日晚上7時許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於乙車上為警查獲時止,持包含扣案之銀聯卡提領次數至少數十次,提領金額高達
232萬元,雖足認定確有大陸地區民眾遭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既遂而匯入款項,惟不能確定實際被害人之人數,無從以人數認定罪數,故基於「罪疑唯輕」之刑事法原則,僅能認定被告與其等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致使一位大陸地區不詳被害人受害,而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於105年3月3日、4日多次提領詐騙款項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依現有事證並無法認定係侵害二人以上之財產法益,而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為貪圖擔任取款車手之不法利得,加入吳俊翰、江培豪2人及「霖哥」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以集團、分工方式以上開手段騙取無辜大陸地區被害人之錢財,不但無視於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騙集團決心,更使我國於國際蒙受貪婪之惡名;又其等雖參與之時間不長,惟所為分工使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財產犯罪之目的,使該等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愈助長犯罪之猖獗;且其等於犯案期間所提領之金額合計高達232萬元,持有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銀聯卡亦已達50張之多,更需每日就提領數額進行記帳,可見甲詐欺集團具有相當之規模,犯罪所生之損害實非輕微,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尚具悔意,斟酌被告領詐欺款項的犯罪動機,在於貪圖不法利益,復參酌被告於集團性犯罪中擔任取款車手,並非主謀、策劃者,併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目前自行創業,月薪平均5萬元,需負擔2名4歲及3歲小孩之教育費用,太太沒有工作、父母目前有自己工作之家庭狀況等情(見本院105訴1287號卷㈠第149頁反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下稱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第3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
二、另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又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現金821,400元,係甲詐騙集團
向不詳大陸地區被害人行騙後,層層轉匯至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銀聯卡帳戶(附表三部分僅有卡片編號,而無卡號),再由被告與吳俊翰、江培豪2人分持附表二、三所示銀聯卡,操作提款機所取得之犯罪所得,且於尚未依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交付該筆款項,即遭警方查獲而扣案,業據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供陳在卷(見本院105訴字第783號卷第38頁反面),顯屬犯罪所得,且在被告、共犯吳俊翰、江培豪
2人共同占有中,其等即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且本案被害人身分不明,故未能發還予被害人,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之法理,就同一筆現金於本案被告罪刑項下諭知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銀聯卡共50張,係被告所屬甲詐欺
集團透過共犯「霖哥」交付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帳冊1本,係被告及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所有,用以記載其等車手提領金額之用;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LG牌手機1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甲詐欺集團某成員交付共犯吳俊翰供本案聯絡所用,業據被告吳俊翰於另案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105年訴字第783號卷第38頁反面),足認上開物品均係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及共犯責任共同之法理,於本案被告罪刑項下併諭知沒收。
㈢未扣案之不詳廠牌行動電話1支及SIM卡,為「霖哥」交付
被告供本案聯絡所用,惟於被告見共犯吳俊翰、江培豪遭查緝之際,已經由被告丟棄於路邊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105年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11頁反面、第91頁反面),本案即無從確認該行動電話型號特徵,若仍諭知沒收及追徵,必造成執行之困難,爰不諭知沒收。
㈣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均稱,當初「霖哥」以其擔任車手,
可獲取當得當日所提領金錢百分之1,然後1個星期結算1次,目前都還沒有領到等語,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
105年訴字第1287號卷㈠38頁、第149頁)。是以,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另實際取得報酬,即無就此諭知沒收之必要。
㈤被告於105年3月3日、4日與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提
領共232萬元,並有帳冊影本(見第6312號偵查卷第29頁、第30頁)及自動化服務機器(ATM)銀聯卡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見第6312號偵查卷第127頁至第151頁反面)附卷可憑。除扣案之821,400元外,被告既已將其餘詐得財物(即105年3月3日所提領部分)均交付給「霖哥」,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105年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12頁反面、第38頁反面、第128頁反面、第149頁),且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就上開已交付「霖哥」之財物與所屬甲詐騙集團成員間仍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揆諸上揭說明,就此部分則無從諭知沒收。
㈥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交易明細表共43張,固係被告與
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持上揭銀聯卡提款時所產生之交易憑證,惟非屬犯罪之產出,且無藉由剝奪其所有以預防並遏止犯罪之情;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馬政宏」藥袋4個,則與本案無關連,且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8至31行另略以:被告馬政宏遂以上述方式與共犯「霖哥」、吳俊翰、江培豪及甲詐欺集團成員共為詐欺取財犯行,並與共犯吳俊翰已於105年3月2日,共同持上開銀聯卡,接續完成提領至少276萬8,000元左右之詐騙款項等部分。因認被告上開部分亦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裁判上一罪案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一併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同理,檢察官所起訴之全部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一部不能證明犯罪或行為不罰時,僅於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毋庸於主文內為無罪之宣示,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縮減。至於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係指法院在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不變更起訴之犯罪事實,亦即在不擴張及減縮原訴之原則下,於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始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三者不能混為一談。換言之,檢察官依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倘認為部分不能證明其犯罪時,即為犯罪事實之縮減,應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不發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判決意旨足參)。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是本件無罪判決就傳聞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即無須於理由內說明,先予敘明。
四、又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至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者,證人之證言固非不得做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惟須此項證言無瑕疵可指,且與事實相符者,始足當之,苟證人之證言有瑕疵時,即不得做為不利被告認定之唯一依據。又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參照本法修正前增訂第163條之立法理由謂「如認檢察官有舉證責任,但其舉證,仍以使法院得有合理的可疑之程度為已足,如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已足使法院得有合理的可疑,其形式的舉證責任已盡」)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服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要與檢察官所負兼具提出證據與說服責任之實質舉證責任有別。苟被告依其形式舉證責任所聲請調查或提出之證據,已證明該有利事實具存在可能性,即應由檢察官進一步舉證證明該有利事實確不存在,或由法院視個案具體狀況之需,裁量或基於義務依職權行補充、輔佐性之證據調查,查明該事實是否存在;否則法院即應以檢察官之舉證,業因被告之立證,致尚未達於使人產生對被告不利判斷之確信,而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不得徒以被告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確切證明該有利事實存在,遽為不利於被告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復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又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係為訴訟經濟等原因,由檢察官或自訴人合併或追加起訴,或由法院合併審判所形成,其間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仍獨立存在。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8至31行所示部分:㈠公訴人認被告於105年3月2日與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
上開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之部分,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之證述,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銀聯卡明細表、扣案帳冊內容影本、扣案之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查獲現場照片、扣案銀聯卡與詐欺款項照片、乙車車輛詳細資料、扣案手機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證物採驗報告(含證物採驗照片)、以扣案銀聯卡查得之自動化服務機器(
ATM)銀聯卡提款/查詢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5月9日刑紋字第1050029947號鑑定書、105年
7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暨所附被告於105年3月3日持上開銀聯卡至ATM提領款項之影像翻拍照片與交易明細、105年
9月20日員警職務報告暨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9月8日刑紋字第1050081632號鑑定書,及扣案之上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中之銀聯卡50張、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3張、記載渠等提領款項情形之帳冊1本、供共犯吳俊翰作為犯罪聯繫使用之LG牌行動電話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1張)及被告與共犯吳俊翰、江培豪已提領得手但尚未交給「霖哥」等甲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款項821,400元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㈡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加入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霖哥
」所組成之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及有自共犯「霖哥」處取得扣案之50張銀聯卡、甲詐欺集團某成員所承租搭載吳俊翰、江培豪2人前往便利商店提領詐欺款項之乙車及未扣案之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暨有於105年3月3日晚上9時許,依「霖哥」指示,將當日所提得之詐欺款項攜往臺中市○○路「錢櫃KTV」交給「霖哥」,再接續於105年
3月4日,駕駛乙車搭載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持上開扣案之銀聯卡前往便利商店提領詐欺款項,直至105年3月4日晚間7時許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為警查獲,且經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等情無訛,惟堅詞否認有先與吳俊翰於
105年3月2日,共同持上開銀聯卡,接續完成提領至少
276萬8,000元左右之詐騙款項等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與吳俊翰、江培豪2人沒有仇恨。伊等只認識一天半而已。當時伊也不知道他們名字。伊第二次是距離前一次隔一天後。也是去河南路接他們,也是載他們隨便晃晃,但第二天伊自己有工作,伊就跑伊自己的行程,伊覺得他們工作很可疑,好像違法,所以第二次伊就把車留在路邊,就離去了,車鑰匙在車上,伊剛好也開到伊工作的地方。」、「伊覺得他們在做違法的,所以伊就把車子留下,人就走了。」(見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伊是應徵載人的司機,對方跟我說載人後,上車的人就會跟我說會去哪裡。對方說這是我的工作。其實那個工作我只有做了兩天了而已,過程中他們都會講說要去便利商店提款機,上車後就會數錢,我認為他們就是車手,在作詐騙的工作,當天晚上我與太太討論,認為這是違法,我就不去做了,因我有其他的工作,所以我就沒有去了。」(見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479號卷4頁反面)、「 吳俊瀚 、江培豪被警方查獲的2天前,在青海路和惠文路口附近,霖哥把那臺車交給我,他沒有說這臺車怎麼來的,我也沒有多問,霖哥當時跟我說,隔天早上8點去河南路麥當勞載2個弟弟,他們會認車自己上車,霖哥也有跟我說他有在車上放一支工作機,霖哥會傳訊息到該工作機,他們2個其中一人會去看,看了之後那2個弟弟會跟我講,我就知道錢已經進來,我就會在他們去便利超商領錢,用霖哥交車給我當時一併放在車上的銀聯卡領錢。我們3人這樣做了1天半左右就被警方查獲」、「我們3人每天從早上8點到晚上6點。每天在河南路麥當勞碰面,也是在該處分開。」、「伊除了載他們2人去提款,伊自己本身有去提領,他們2人在晚上6點下班離開後,霖哥還是有傳訊息到工作機,伊就依照指示拿銀聯卡去領錢,只有一個晚上是這樣而已。他們2人下車離開後,銀聯卡還是放在車上。」、「伊不知道他們2人是如何,伊的部分霖哥當時跟伊說提領金額的1%是伊的薪水。」「伊工作那2天實除上還沒有領到薪水,因為霖哥說一個禮拜發一次,應該是用現金發。伊等3人提領的錢都是由伊負責交給霖哥,就是當天晚上提領完之後,伊用工作機跟霖哥麟絡,看他在哪裡,再拿去他所在的地點給他,伊只有拿一次錢給他而已,那一次就是晚上9點左右到自由路的錢櫃KTV外,把錢交給霖哥,他坐在車裡面,伊把錢拿去車上給他。」(見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105年3月2日我沒有領錢,伊只有上班2天,只有104(誤載,應為105)年3月3日、105年3月4日上班二天。」、「伊在105年3月2日晚上只有拿手機及交車。」(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7號卷第11頁反面)、「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伊承認,伊是3月2日晚上才拿到車,所以在3月2日白天部分不是伊做的,另外在3月4日晚上7時以後的也跟伊無關。」(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36頁反面)等語。經查:
1.本件被告前於105年7月2日偵訊時即已供稱:「伊與吳俊翰、江培豪2人沒有仇恨。伊等只認識一天半而已。當時伊也不知道他們名字。伊第二次是距離前一次隔一天後。也是去河南路接他們,也是載他們隨便晃晃,但第二天伊自己有工作,伊就跑伊自己的行程,伊覺得他們工作很可疑,好像違法,所以第二次伊就把車留在路邊,就離去了,車鑰匙在車上,伊剛好也開到伊工作的地方。」、「伊覺得他們在做違法的,所以伊就把車子留下,人就走了。」(見偵緝字第
950號偵查卷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等語;且於同日本院羈押訊問時亦供稱:「伊是應徵載人的司機,對方跟我說載人後,上車的人就會跟我說會去哪裡。對方說這是我的工作。其實那個工作我只有做了兩天了而已,過程中他們都會講說要去便利商店提款機,上車後就會數錢,我認為他們就是車手,在作詐騙的工作,當天晚上我與太太討論,認為這是違法,我就不去做了,因我有其他的工作,所以我就沒有去了。」(見本院105年度聲羈字第479號卷4頁反面)等語;被告又於105年9月1日偵查復供稱:「吳俊瀚、江培豪被警方查獲的2天前,在青海路和惠文路口附近,霖哥把那臺車交給我,他沒有說這臺車怎麼來的,我也沒有多問,霖哥當時跟我說,隔天早上8點去河南路麥當勞載2個弟弟,他們會認車自己上車,霖哥也有跟我說他有在車上放一支工作機,霖哥會傳訊息到該工作機,他們2個其中一人會去看,看了之後那2個弟弟會跟我講,我就知道錢已經進來,我就會在他們去便利超商領錢,用霖哥交車給我當時一併放在車上的銀聯卡領錢。我們3人這樣做了1天半左右就被警方查獲」、「我們3人每天從早上8點到晚上6點。每天在河南路麥當勞碰面,也是在該處分開。」、「伊除了載他們2人去提款,伊自己本身有去提領,他們2人在晚上6點下班離開後,霖哥還是有傳訊息到工作機,伊就依照指示拿銀聯卡去領錢,只有一個晚上是這樣而已。他們2人下車離開後,銀聯卡還是放在車上。」、「伊不知道他們2人是如何,伊的部分霖哥當時跟伊說提領金額的1%是伊的薪水。」「伊工作那2天實除上還沒有領到薪水,因為霖哥說一個禮拜發一次,應該是用現金發。伊等3人提領的錢都是由伊負責交給霖哥,就是當天晚上提領完之後,伊用工作機跟霖哥麟絡,看他在哪裡,再拿去他所在的地點給他,伊只有拿一次錢給他而已,那一次就是晚上9點左右到自由路的錢櫃KTV外,把錢交給霖哥,他坐在車裡面,伊把錢拿去車上給他。」(見偵緝字第950號偵查卷第89頁正反面)等語;被告再於
105年10月31日本院移審訊問時供稱:「105年3月2日我沒有領錢,伊只有上班2天,只有104(誤載,應為105)年3月3日、105年3月4日上班二天。」、「伊在105年
3月2日晚上只有拿手機及交車。」(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11頁反面)等語;被告再於105年12月23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伊承認,伊是
3月2日晚上才拿到車,所以在3月2日白天部分不是伊做的,另外在3月4日晚上7時以後的也跟伊無關。」(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36頁反面)等語甚明。綜上可知,被告於到案後對於其加入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霖哥」所組成之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及有自共犯「霖哥」處取得扣案之50張銀聯卡、甲詐欺集團某成員所承租搭載吳俊翰、江培豪2人前往便利商店提領詐欺款項之乙車及未扣案之不詳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暨有於105年3月
3日晚上9時許,依「霖哥」指示,將當日所提得之詐欺款項攜往臺中市○○路「錢櫃KTV」交給「霖哥」,再接續於
105年3月4日,駕駛乙車搭載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持上開扣案之銀聯卡前往便利商店提領詐欺款項,直至105年
3月4日晚間7時許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為警查獲,且經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乙節並不否認,惟始終堅稱:「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伊承認,伊是3月2日晚上才拿到車,所以在3月2日白天部分不是伊做的,另外在3月4日晚上
7時以後的也跟伊無關。」等情。是被告就其並未參與105年3月2日提領詐欺款項乙節,供述始終一致,尚非全然不可信。
2.且共犯即證人吳俊翰於本院107年1月3日審理時初始仍指稱:「伊確實是從3月2日開始工作」、「3月2日上的車就是馬政宏所駕駛」(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
120頁反面)云云,惟經本院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從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話內「Voxer」通訊軟體解析所獲之訊息(參本院卷二),質疑其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之初所證不實之後,即改口證稱:「(問:你說馬政宏介紹你加入當車手,到底是否是事實?)真正的事實是 黑傑克 介紹的。」、「(問:你為何說是馬政宏?)因為我是上他的車。」、「(問:馬政宏到底是不是代號「羅志祥」,是否確定?)是。」、「(問:是否你從2月25日開始就在同一集團裡面跟「黑傑克」一起?)有。」、「(問:整個集團是否在你2月25日VOXER開通時就已經開始運作?)是。」、「(問:你如何確定馬政宏就是代號「羅志祥」?)因為他的手機就顯示是「羅志祥」。」、「(問:你有看到?)有,我密的時候就是他。…因為手機一直都是他在用的。」、「(問:你的意思是被告有一支手機,他一直用「羅志祥」這個代號跟你用的「 林俊傑 」這個代號,在VOXER上面互相聯繫?)對。」、「(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42頁正反面、143頁反面、144頁、144頁反面鉛筆打勾的訊息】這是你與代號「羅志祥」的對話,是否是你們約隔天在「羅志祥」家樓下上車的訊息?)(提示並告以要旨)應該是。」、「(問:所以3月2日應該也是三個人,其中一個是美哥(音譯)那邊的人來學開車?)我有點忘記了。」、「(問:後來你隔天到底在哪裡上車,訊息中並沒有講路名,可現你顯然知道那個地方?)我只會走,我僅知道那附近有一條路叫櫻花路在西屯那裡,文心路跟櫻花路交叉口那邊有一間好像是OK還是 萊爾富 ,那個巷子一直進去到一個橋左轉,就是在那邊。」、「(問:你去到那裡何人跟你會合?)我是開自己的車去,那個人我也不知道他的名字。」、「(問:到底3月2日跟你約見面是否是被告?)那時候不是。
」、「(問:為何你會一直說被告就是「羅志祥」?)我是後面看到被告的手機顯示是「羅志祥」,我才說被告是「羅志祥」。」、「(問:看被告的手機名稱是「羅志祥」,是何時看到?)是我後面3月3日、3月4日工作的時候,看到他的手機上面寫「羅志祥」。」、「(問:但你與3月2日跟一個代號「羅志祥」聯絡會合之後,那天行動沒有被告?)沒有。」、「(問:為何你之前都說是被告?)(未答)」、「(問:為何之前不這樣講?你是否想要掩護誰?)沒有想要掩護誰,只是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是誰,所以我就只能說是「羅志祥」。」、「(問:你當時也不是說「羅志祥」,你是說與被告一同去領錢,是馬政宏?)因為我也只認識他而已,其他的人真正的名字我都不知道。」、「(問:所以你確定的是3月2日是跟另外兩個人去領錢,這三個人裡面沒有被告,然後3月3日開始才有被告,在同一天看到被告手機裡面有羅志祥這個名稱?)對。」、「(問:你是否曉得在2月25日到你們上工的時間,你們使用的卡片是誰去做測試?)我們去領錢的時候就要去測試。」、「(問:3月1日那天就一直有在測試,還是你不知道、你請假?)我不知道。」、「(問:但測試回報訊息都一直傳到你的手機上,而且是「羅志祥」傳給你?)我有點忘記。」、「(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08頁反面、109頁反面、111頁、111頁反面、112頁反面、113頁反頁、114頁、115頁正反面、116頁正反面-117頁正反面鉛筆打勾】這是3月1日你與代號羅志祥往來的訊息,關於測試卡片有效的部分,有何意見?去提款測試的是不是你?)(提示並告以要旨)我記不太清楚。」、「(問:當時你回報的對象「羅志祥」,是否為本案在庭被告?)不清楚。」、「(問:你現在能確定是在3月3日才看到被告,以及你是VOXER上代號林俊傑?)是的。」、「(問:手機到底是不是馬政宏拿給你?)手機是黑傑克給的。」、「(問:所以3月2日也不是馬政宏跟你去領錢,是否如此?)是。」「(提示本院卷二第
204頁簡訊)這是你在106年3月3日傳給代號「快打部隊」的簡訊,你講的這個新人是否就是在庭的被告,因為原本的「羅志祥」沒有做了,被告是新的「羅志祥」,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125至128頁反面)等語。足認證人吳俊翰於警詢、偵訊證稱其於105年3月2日與被告共同擔任取款車手乙節,以及其於105年3月2日起至105年3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均受被告之指揮,受被告交付扣案手機等情,均係與事實不符之證述。
3.另共犯即證人江培豪於本院107年1月3日審理時初始仍指稱:「伊在被抓前一天有領到錢馬政宏給的1000元」、「伊
3月3日、3月4日這兩天領的錢都交給馬政宏管理」、「
3月3日、3月4日跟著馬政宏、吳俊翰去領錢,他們二人馬政宏是主要負責人,要聽開車的,通常都是開車的負責,因為車是馬政宏開來的,東西也都在車上,馬政宏有分配工作。」(見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130頁反面、第134頁反面至第135頁)云云,惟經本院命被告與證人江培豪對質,並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從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話內「Voxer」通訊軟體解析所獲之訊息(參本院卷二),質疑其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之初所證不實之後即改口證稱:「(問:是何人拿1000元給你?)吳俊翰給我的。」、「(問:為何一開始從警詢偵訊從頭到尾都說馬政宏?)是因為當時馬政宏不在現場沒有被抓的關係?)不是。」、「(問:那是誰告訴你要這樣講?)沒有人告訴我。」、「(問:沒人告訴你,為何你要講馬政宏不講吳俊翰?)因為他不見了。」、「(問:因為馬政宏不見了,所以你推給他?)對。」、「(問:吳俊翰答應黑傑克要補助你,你是否知道此事?)不知道。」、「(問:到底就你所觀察到,你們車上三人到底是誰指揮?)都有。」(見本院105年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138頁反面至第139頁)。證人江培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之初證稱「伊在被抓前一天有領到錢馬政宏給的1000元」、「伊3月3日、3月4日這兩天領的錢都交給馬政宏管理」、「3月3日、3月4日跟著馬政宏、吳俊翰去領錢,他們二人馬政宏是主要負責人,要聽開車的,通常都是開車的負責,因為車是馬政宏開來的,東西也都在車上,馬政宏有分配工作。」云云,顯然與事實不符,無從採信。惟共犯即證人吳俊翰、江培豪2人經本院依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從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話內「Voxer」通訊軟體解析所獲之訊息(參本院卷二),質疑其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之初所證不實之後改證述之上開情節,因有手機內之客觀訊息文字可資勾稽,無從抵賴,其可信度甚高。本院審酌證人吳俊翰、江培豪於本院審理時改證述之上開情節,核與被告上開所辯內容相符,堪認被告辯稱其於105年3月2日未擔任車手參與甲詐欺集團之犯行等語,應非卸責之虛詞。
4.再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係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提供予共犯吳俊翰與甲詐欺集團內成員聯繫所用,該扣案行動電話經本院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解析後,關於該行動電話內「Voxer」通訊軟體訊息內容顯示,共犯吳俊翰自105年2月25日起即已透過「Voxer」通訊軟體與甲詐欺集團內成員互相聯繫關於測試人頭帳戶銀聯卡結果等有關提領詐欺款項之前置工作,顯與證人即共犯吳俊翰於本院審理時初始證稱係經由被告介紹而加入甲詐欺集團,且自105年3月2日開始工作(見本院105年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114頁反面至第115頁、第120頁反面)之證述內容不相符合,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6月5日數位鑑識報告1份及所附之鑑識報告光碟中列印資料1份(見本院105年訴字第1287號卷㈠第77至81頁,本院105年訴字第1287號卷㈡全卷)在卷可稽,則共犯即證人吳俊翰有關經由被告介紹加入甲詐欺集團等證述內容,顯與客觀事實不符,無從採信。
5.綜上所述,被告此部分所辯,尚屬有據,自無從率予摒棄不採。而檢察官起訴時所憑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言,與渠等2人於本院審理最後可信之證詞不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從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行動電話內「Voxer」通訊軟體解析所獲之訊息(參本院卷二)相互齟齬,尚難作為證明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8至31行所載:「馬政宏遂以上述方式與「霖哥」、吳俊翰、江培豪及甲詐欺集團成員共為詐欺取財犯行,並與吳俊翰已於
105年3月2日,共同持上開銀聯卡,接續完成提領至少2,768,000元左右之詐騙款項」之依憑。從而,關於此部分之起訴意旨,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確信,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此部分起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被告就此部分被訴之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已屬不能證明,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起訴意旨若成罪,與被告上述經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2項、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起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劉奕榔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扣案物品┌──┬─────────────────┬────────────┐│編號│名稱│備註│├──┼─────────────────┼────────────┤│一│現金新臺幣82萬1,400元│被告與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提領之詐騙款項│├──┼─────────────────┼────────────┤│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聯卡50張│被告與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提領詐騙款項所用│├──┼─────────────────┼────────────┤│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3張│被告與共犯吳俊翰、江培豪││││2人持上揭銀聯卡提款所生││││之交易憑證│├──┼─────────────────┼────────────┤│四│帳冊1本│記載提領詐騙款項所用│├──┼─────────────────┼────────────┤│五│L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共犯吳俊翰與甲詐欺集團成│││號SIM卡1張)│員聯繫之用│├──┼─────────────────┼────────────┤│六│「馬政宏」藥袋4個│與本案無關│└──┴─────────────────┴────────────┘附表二:附表四所示銀聯卡於105年3月3日起至105年3月4日晚上7時止之提領情形(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提領記錄整理)┌─────────────────────────────────────────────────────────────────────────────┐│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51(對應附表四編號1)│├──┬──────┬──────┬─────┬──────────┬─────────┬─────────────────┬────┬────┬─────┤│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1│銀聯提款│105/03/03│18:38:39│000000000000000000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OKS│20,000│有,偵│無││││││││中河南店)││6312號卷│││││││││││第30頁││├──┼──────┼──────┼─────┼──────────┼─────────┼─────────────────┼────┼────┼─────┤│2│銀聯提款│105/03/03│18:39:24│000000000000000000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OK台│20,000│有,偵│無││││││││中河南店)││6312號卷│││││││││││第30頁││├──┼──────┼──────┼─────┼──────────┼─────────┼─────────────────┼────┼────┼─────┤│3│銀聯提款│105/03/04│14:10:4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之1(│20,000│有,偵│有,偵6312││││││││ 統一潭 豐)││6312號卷│號卷第32頁││││││││││第31頁││├──┼──────┼──────┼─────┼──────────┼─────────┼─────────────────┼────┼────┼─────┤│4│銀聯提款│105/03/04│14:11:26│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之1(│20,000│有,偵│有,偵6312││││││││統一潭豐)││6312號卷│號卷第32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52(對應附表四編號2)│├──┬──────┬──────┬─────┬──────────┬─────────┬─────────────────┬────┬────┬─────┤│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5│銀聯提款│105/03/03│18:40:26│000000000000000000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OKS│20,000│有,偵│無││││││││中河南店)││6312號卷│││││││││││第30頁││├──┼──────┼──────┼─────┼──────────┼─────────┼─────────────────┼────┼────┼─────┤│6│銀聯提款│105/03/03│18:41:06│000000000000000000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OK台│20,000│有,偵│無││││││││中河南店)││6312號卷│││││││││││第30頁││├──┼──────┼──────┼─────┼──────────┼─────────┼─────────────────┼────┼────┼─────┤│7│銀聯提款│105/03/04│14:25:39│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之1(│20,000│有,偵│無││││││││統一潭豐)││6312號卷│││││││││││第31頁││├──┼──────┼──────┼─────┼──────────┼─────────┼─────────────────┼────┼────┼─────┤│8│銀聯提款│105/03/04│14:26:19│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之1(│20,000│有,偵│無││││││││統一潭豐)││6312號卷│││││││││││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53(對應附表四編號3)│├──┬──────┬──────┬─────┬──────────┬─────────┬─────────────────┬────┬────┬─────┤│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9│銀聯提款│105/03/03│18:45:00│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全家台中│20,000│有,偵│無││││││││上安店)││6312號卷│││││││││││第30頁││├──┼──────┼──────┼─────┼──────────┼─────────┼─────────────────┼────┼────┼─────┤│10│銀聯提款│105/03/03│18:46:13│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全家台中│20,000│有,偵│無││││││││上安店)││6312號卷│││││││││││第30頁││├──┼──────┼──────┼─────┼──────────┼─────────┼─────────────────┼────┼────┼─────┤│11│銀聯提款│105/03/04│14:51:04│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全家豐原│20,000│有,偵│無││││││││互助)││6312號卷│││││││││││第31頁││├──┼──────┼──────┼─────┼──────────┼─────────┼─────────────────┼────┼────┼─────┤│12│銀聯提款│105/03/04│14:51:45│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全家豐原│20,000│有,偵│無││││││││互助)││6312號卷│││││││││││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54(對應附表四編號4)│├──┬──────┬──────┬─────┬──────────┬─────────┬─────────────────┬────┬────┬─────┤│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13│銀聯提款│105/03/03│20:36:21│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一│20,000│有,偵│無││││││││綠都)││6312號卷│││││││││││第30頁││├──┼──────┼──────┼─────┼──────────┼─────────┼─────────────────┼────┼────┼─────┤│14│銀聯提款│105/03/03│20:37:09│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一│20,000│有,偵│無││││││││綠都)││6312號卷│││││││││││第30頁││├──┼──────┼──────┼─────┼──────────┼─────────┼─────────────────┼────┼────┼─────┤│15│銀聯提款│105/03/04│14:28:36│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之1(│20,000│有,偵│有,偵6312││││││││統一潭豐)││6312號卷│號卷第32頁││││││││││第31頁││├──┼──────┼──────┼─────┼──────────┼─────────┼─────────────────┼────┼────┼─────┤│16│銀聯提款│105/03/04│14:29:27│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之1(│20,000│有,偵│有,偵6312││││││││統一潭豐)││6312號卷│號卷第32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55(對應附表四編號5)│├──┬──────┬──────┬─────┬──────────┬─────────┬─────────────────┬────┬────┬─────┤│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17│銀聯提款│105/03/03│22:25:32│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街○○號1樓(全│20,000│有,偵│無││││││││家-台中富台店)││6312號卷│││││││││││第30頁││├──┼──────┼──────┼─────┼──────────┼─────────┼─────────────────┼────┼────┼─────┤│18│銀聯提款│105/03/03│22:25:57│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街○○號1樓(全│20,000│有,偵│無││││││││家-台中富台店)││6312號卷│││││││││││第30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56(對應附表四編號6)│├──┬──────┬──────┬─────┬──────────┬─────────┬─────────────────┬────┬────┬─────┤│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19│銀聯提款│105/03/03│22:26:33│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街○○號1樓(全│20,000│有,偵│無││││││││家-台中富台店)││6312號卷│││││││││││第30頁││├──┼──────┼──────┼─────┼──────────┼─────────┼─────────────────┼────┼────┼─────┤│20│銀聯提款│105/03/03│22:27:00│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街○○號1樓(全│20,000│有,偵│無││││││││家-台中富台)││6312號卷│││││││││││第30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57(對應附表四編號7)│├──┬──────┬──────┬─────┬──────────┬─────────┬─────────────────┬────┬────┬─────┤│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21│銀聯提款│105/03/03│22:29:5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街○號1樓(統一富仁│20,000│有,偵│無││││││││)││6312號卷│││││││││││第30頁││├──┼──────┼──────┼─────┼──────────┼─────────┼─────────────────┼────┼────┼─────┤│22│銀聯提款│105/03/03│22:30:46│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街○號1樓(統一富仁│20,000│有,偵│無││││││││)││6312號卷│││││││││││第30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58(對應附表四編號8)│├──┬──────┬──────┬─────┬──────────┬─────────┬─────────────────┬────┬────┬─────┤│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23│銀聯提款│105/03/03│22:33:27│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進│20,000│有,偵│無││││││││德)││6312號卷│││││││││││第30頁││├──┼──────┼──────┼─────┼──────────┼─────────┼─────────────────┼────┼────┼─────┤│24│銀聯提款│105/03/03│22:34:12│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進│20,000│有,偵│無││││││││德)││6312號卷│││││││││││第30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59(對應附表四編號9)│├──┬──────┬──────┬─────┬──────────┬─────────┬─────────────────┬────┬────┬─────┤│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25│銀聯提款│105/03/03│22:35:05│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進│20,000│有,偵│無││││││││德)││6312號卷│││││││││││第30頁││├──┼──────┼──────┼─────┼──────────┼─────────┼─────────────────┼────┼────┼─────┤│26│銀聯提款│105/03/03│22:35:5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進│20,000│有,偵│無││││││││德)││6312號卷│││││││││││第30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60(對應附表四編號10)│├──┬──────┬──────┬─────┬──────────┬─────────┬─────────────────┬────┬────┬─────┤│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27│銀聯提款│105/03/03│22:47:28│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新振│20,000│有,偵│無││││││││興)││6312號卷│││││││││││第30頁││├──┼──────┼──────┼─────┼──────────┼─────────┼─────────────────┼────┼────┼─────┤│28│銀聯提款│105/03/03│22:48:1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新振│20,000│有,偵│無││││││││興)││6312號卷│││││││││││第30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61(對應附表四編號11)│├──┬──────┬──────┬─────┬──────────┬─────────┬─────────────────┬────┬────┬─────┤│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29│銀聯提款│105/03/03│22:45:58│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新振│20,000│有,偵│無││││││││興)││6312號卷│││││││││││第30頁││├──┼──────┼──────┼─────┼──────────┼─────────┼─────────────────┼────┼────┼─────┤│30│銀聯提款│105/03/03│22:46:4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新振│20,000│有,偵│無││││││││興)││6312號卷│││││││││││第30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62(對應附表四編號12):無時段相符之提領紀錄│├─────────────────────────────────────────────────────────────────────────────┤│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63(對應附表四編號13)│├──┬──────┬──────┬─────┬──────────┬─────────┬─────────────────┬────┬────┬─────┤│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31│銀聯提款│105/03/04│14:49:56│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全家豐原│20,000│有,偵│無││││││││互助)││6312號卷│││││││││││第31頁││├──┼──────┼──────┼─────┼──────────┼─────────┼─────────────────┼────┼────┼─────┤│32│銀聯提款│105/03/04│14:50:27│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全家豐原│20,000│有,偵│無││││││││互助)││6312號卷│││││││││││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64(對應附表四編號14)│├──┬──────┬──────┬─────┬──────────┬─────────┬─────────────────┬────┬────┬─────┤│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33│銀聯提款│105/03/04│14:46:02│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晉豐│20,000│有,偵│有,偵6312││││││││)││6312號卷│號卷第33頁││││││││││第31頁││├──┼──────┼──────┼─────┼──────────┼─────────┼─────────────────┼────┼────┼─────┤│34│銀聯提款│105/03/04│14:47:27│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晉豐│20,000│有,偵│有,偵6312││││││││)││6312號卷│號卷第33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65(對應附表四編號15)│├──┬──────┬──────┬─────┬──────────┬─────────┬─────────────────┬────┬────┬─────┤│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35│銀聯提款│105/03/04│14:40:28│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 栗豐 │20,000│有,偵│有,偵6312││││││││)││6312號卷│號卷第33頁││││││││││第31頁││├──┼──────┼──────┼─────┼──────────┼─────────┼─────────────────┼────┼────┼─────┤│36│銀聯提款│105/03/04│14:41:05│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栗豐│20,000│有,偵│有,偵6312││││││││)││6312號卷│號卷第33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66(對應附表四編號16)│├──┬──────┬──────┬─────┬──────────┬─────────┬─────────────────┬────┬────┬─────┤│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37│銀聯提款│105/03/04│14:41:48│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栗豐│20,000│有,偵│有,偵6312││││││││)││6312號卷│號卷第34頁││││││││││第31頁││├──┼──────┼──────┼─────┼──────────┼─────────┼─────────────────┼────┼────┼─────┤│38│銀聯提款│105/03/04│14:42:26│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栗豐│20,000│有,偵│有,偵6312││││││││)││6312號卷│號卷第34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67(對應附表四編號17)│├──┬──────┬──────┬─────┬──────────┬─────────┬─────────────────┬────┬────┬─────┤│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39│銀聯提款│105/03/04│14:43:1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栗豐│20,000│有,偵│有,偵6312││││││││)││6312號卷│號卷第34頁││││││││││第31頁││├──┼──────┼──────┼─────┼──────────┼─────────┼─────────────────┼────┼────┼─────┤│40│銀聯提款│105/03/04│14:43:49│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栗豐│20,000│有,偵│有,偵6312││││││││)││6312號卷│號卷第34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68(對應附表四編號18)│├──┬──────┬──────┬─────┬──────────┬─────────┬─────────────────┬────┬────┬─────┤│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41│銀聯提款│105/03/04│15:20:48│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潭子區台中加○○○區○○路18│20,000│有,偵│無││││││││號(台灣佳能)││6312號卷│││││││││││第31頁││├──┼──────┼──────┼─────┼──────────┼─────────┼─────────────────┼────┼────┼─────┤│42│銀聯提款│105/03/04│15:21:11│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潭子區台中加○○○區○○路18│20,000│有,偵│無││││││││號(台灣佳能)││6312號卷│││││││││││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69(對應附表四編號19)│├──┬──────┬──────┬─────┬──────────┬─────────┬─────────────────┬────┬────┬─────┤│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43│銀聯提款│105/03/04│15:21:47│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潭子區台中加○○○區○○路18│20,000│有,偵│無││││││││號(台灣佳能)││6312號卷│││││││││││第31頁││├──┼──────┼──────┼─────┼──────────┼─────────┼─────────────────┼────┼────┼─────┤│44│銀聯提款│105/03/04│15:22:28│0000000000000000000│臺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市潭子區台中加○○○區○○路18│20,000│有,偵│無││││││││號(台灣佳能)││6312號卷│││││││││││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70(對應附表四編號20)│├──┬──────┬──────┬─────┬──────────┬─────────┬─────────────────┬────┬────┬─────┤│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45│銀聯提款│105/03/04│15:13:44│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號(統一潭│20,000│有,偵│有,偵6312││││││││寶)││6312號卷│號卷第35頁││││││││││第31頁││├──┼──────┼──────┼─────┼──────────┼─────────┼─────────────────┼────┼────┼─────┤│46│銀聯提款│105/03/04│15:14:53│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號(統一潭│20,000│有,偵│有,偵6312││││││││寶)││6312號卷│號卷第35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71(對應附表四編號21)│├──┬──────┬──────┬─────┬──────────┬─────────┬─────────────────┬────┬────┬─────┤│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47│銀聯提款│105/03/04│15:26:12│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圓│20,000│有,偵│有,偵6312││││││││通南)││6312號卷│號卷第35頁││││││││││第31頁││├──┼──────┼──────┼─────┼──────────┼─────────┼─────────────────┼────┼────┼─────┤│48│銀聯提款│105/03/04│15:26:57│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號(統一圓│20,000│有,偵│有,偵6312││││││││通南)││6312號卷│號卷第35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72(對應附表四編號22)│├──┬──────┬──────┬─────┬──────────┬─────────┬─────────────────┬────┬────┬─────┤│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49│銀聯提款│105/03/04│15:39:28│00000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楓康│20,000│有,偵│無││││││││超市潭子店)││6312號卷│││││││││││第31頁││├──┼──────┼──────┼─────┼──────────┼─────────┼─────────────────┼────┼────┼─────┤│50│銀聯提款│105/03/04│15:40:11│0000000000000000000│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楓康│20,000│有,偵│無││││││││超市潭子店)││6312號卷│││││││││││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73(對應附表四編號23)│├──┬──────┬──────┬─────┬──────────┬─────────┬─────────────────┬────┬────┬─────┤│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51│銀聯提款│105/03/04│15:57:3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20,000│有,偵│有,偵6312││││││││(統一西德)││6312號卷│號卷第36頁││││││││││第31頁││├──┼──────┼──────┼─────┼──────────┼─────────┼─────────────────┼────┼────┼─────┤│52│銀聯提款│105/03/04│15:58:19│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20,000│有,偵│有,偵6312││││││││(統一西德)││6312號卷│號卷第36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74(對應附表四編號24)│├──┬──────┬──────┬─────┬──────────┬─────────┬─────────────────┬────┬────┬─────┤│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53│銀聯提款│105/03/04│16:10:12│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20,000│有,偵│無││││││││ 鬆東 )││6312號卷│││││││││││第31頁││├──┼──────┼──────┼─────┼──────────┼─────────┼─────────────────┼────┼────┼─────┤│54│銀聯提款│105/03/04│16:11:0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20,000│有,偵│無││││││││鬆東)││6312號卷│││││││││││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75(對應附表四編號25)│├──┬──────┬──────┬─────┬──────────┬─────────┬─────────────────┬────┬────┬─────┤│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55│銀聯提款│105/03/04│16:57:48│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20,000│有,偵│有,偵6312││││││││一第一)││6312號卷│號卷第36頁││││││││││第31頁││├──┼──────┼──────┼─────┼──────────┼─────────┼─────────────────┼────┼────┼─────┤│56│銀聯提款│105/03/04│16:58:27│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20,000│有,偵│有,偵6312││││││││一第一)││6312號卷│號卷第37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76(對應附表四編號26)│├──┬──────┬──────┬─────┬──────────┬─────────┬─────────────────┬────┬────┬─────┤│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交易金額│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57│銀聯提款│105/03/04│16:56:21│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20,000│有,偵│有,偵6312││││││││一第一)││6312號卷│號卷第37頁││││││││││第31頁││├──┼──────┼──────┼─────┼──────────┼─────────┼─────────────────┼────┼────┼─────┤│58│銀聯提款│105/03/04│16:57:01│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000號(統│20,000│有,偵│有,偵6312││││││││一第一)││6312號卷│號卷第37頁││││││││││第31頁││├──┴──────┴──────┴─────┴──────────┴─────────┴─────────────────┴────┴────┴─────┤│銀聯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卡片編號:2A77(對應附表四編號27)│├──┬──────┬──────┬─────┬──────────┬─────────┬─────────────────┬────┬────┬─────┤│項次│交易類別│交易日期│交易時間│銀聯卡卡號│ATM所屬銀行│ATM裝設地點││帳冊登記│提領明細表│├──┼──────┼──────┼─────┼──────────┼─────────┼─────────────────┼────┼────┼─────┤│59│銀聯提款│105/03/04│18:11:18│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號(統一新北│20,000│有,偵│無││││││││平)││6312號卷│││││││││││第31頁││├──┼──────┼──────┼─────┼──────────┼─────────┼─────────────────┼────┼────┼─────┤│60│銀聯提款│105/03/04│18:14:20│000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中市○區○○路○段00號(統一新北│20,000│有,偵│有,偵6312││││││││平)││6312號卷│號卷第37頁││││││││││第31頁││├──┴──────┴──────┴─────┴──────────┴─────────┴─────────────────┴────┴────┴─────┤│附表四編號28至50號銀聯卡無符合時段之交易紀錄│└─────────────────────────────────────────────────────────────────────────────┘附表三:(以扣案手寫帳冊之提領記錄整理)┌──┬──────┬──────┬────┬───────────┐│編號│卡片卡號│交易日期│交易金額│帳冊登記│├──┼──────┼──────┼────┼───────────┤│1│1D33│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2││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3│1D34│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4││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5│1D35│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6││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7│1D36│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8││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9│1D37│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10││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11│1D38│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12││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13│1D39│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14││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15│1D40│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16││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17│1D41│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18││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19│1D42│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20││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21│1D43│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22││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23│1D44│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24││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25│1D45│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26││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27│1D46│105/03/03│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0頁│├──┤├──────┼────┼───────────┤│28││105/03/04│40,000│有,偵6312號卷第31頁│└──┴──────┴──────┴────┴───────────┘附表四:扣案50張銀聯卡明細┌──┬──────────┬────┬────────┐│編號│銀聯卡卡號│卡片編號│卡面銀行資料│├──┼──────────┼────┼────────┤│1│0000000000000000000│2A5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0000000000000000000│2A5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0000000000000000000│2A5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0000000000000000000│2A5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5│0000000000000000000│2A5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6│0000000000000000000│2A5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7│0000000000000000000│2A57│中國郵政儲蓄銀行│├──┼──────────┼────┼────────┤│8│0000000000000000000│2A58│中國郵政儲蓄銀行│├──┼──────────┼────┼────────┤│9│0000000000000000000│2A59│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0│0000000000000000000│2A60│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1│0000000000000000000│2A6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2│0000000000000000000│2A6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3│0000000000000000000│2A6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4│0000000000000000000│2A6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5│0000000000000000000│2A6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6│0000000000000000000│2A6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7│0000000000000000000│2A67│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8│0000000000000000000│2A68│中國郵政儲蓄銀行│├──┼──────────┼────┼────────┤│19│0000000000000000000│2A69│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0│0000000000000000000│2A70│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1│0000000000000000000│2A7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2│0000000000000000000│2A7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3│0000000000000000000│2A7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4│0000000000000000000│2A7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5│0000000000000000000│2A7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6│0000000000000000000│2A7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7│0000000000000000000│2A77│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8│0000000000000000000│2A78│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9│0000000000000000000│2A79│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0│0000000000000000000│2A80│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1│0000000000000000000│2A8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2│0000000000000000000│2A8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3│0000000000000000000│2A8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4│0000000000000000000│2A8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5│0000000000000000000│2A8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6│0000000000000000000│2A8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7│0000000000000000000│2A87│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8│0000000000000000000│2A88│中國郵政儲蓄銀行│├──┼──────────┼────┼────────┤│39│0000000000000000000│2A89│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0│0000000000000000000│2A90│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1│0000000000000000000│2A91│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2│0000000000000000000│2A92│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3│0000000000000000000│2A93│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4│0000000000000000000│2A9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5│0000000000000000000│2A95│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6│0000000000000000000│2A9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7│0000000000000000000│2A97│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8│0000000000000000000│2A98│中國郵政儲蓄銀行│├──┼──────────┼────┼────────┤│49│0000000000000000000│2A99│中國郵政儲蓄銀行│├──┼──────────┼────┼────────┤│50│0000000000000000000│2A100│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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