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56號原告 王忠仁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被告 陳俊男 上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證據(如其他血緣鑑定或鑑定人之說明)證明原告王忠仁非其叔父 陳昭明 或其伯父 陳銘鍚 之親生子(本件尚有上開事項待釐清)。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