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相對人 黃炳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4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第三人安鼎企業有限公司欠繳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租稅債權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03,244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公司因上開稅款對聲請人負債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登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