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OOO上列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護抗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家護抗字第1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案件係於111年11月1日裁定確定,有辦案進行簿可稽,聲請人於裁判確定6個月後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