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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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8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存歿狀態(須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
(二)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存證函暨回執、或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