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債權人 江玉成 債務人 顏鳳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9年9月21日簽立借據乙紙,並提供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號之房地所有權狀正本擔保,借款176萬元,願分期償還,惟至今僅償還1期2萬元,尚積欠174萬元,其餘分文未付。另債務人於99年底,向債權人佯稱要過年了,經濟有困難,再次向債務人借款12萬5仟元週轉,合計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186萬5仟元,經多次催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