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4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明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3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世明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吳世明與告訴人 黃郁惠 本即相識,被告竟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侵入渠住處,所為嚴重危及告訴人對渠住處之安全感受,應受非難,惟其侵入告訴人住宅之時間尚短,且犯後坦承犯行,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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