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9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志宏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鄭志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及同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㈡被告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多次辱罵
屏東看收所管理員等人穢語,並以右腳踹踢放置攝影器材之椅子、與管理員發生推擠、持草蓆丟向管理員之方式,妨害管理員執行公務,其犯罪時間密接,犯罪地點相同,且係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為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因妨害公務經法院論
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素行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本件入監執行受矯正教育期間,本應學習循規蹈矩、恪遵法治之精神以避免再罹刑典,而能順利回歸社會,卻仍不思妥善控制自身情緒及行為,未能尊重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竟恣意辱罵、並以暴力相向,顯然蔑視國家公權力,所為實無足取,殊值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簡易庭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書記官張明聖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94號被告鄭志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志宏前於民國000年00月間,係在法務部○○○○○○○○○○○○○○)執行之受刑人:
㈠其於111年11月28日10時許,在看守所醫舍走道候診時,明知
該所中央台主任 呂宗益 、值班科員 鍾文龍 、管理員 陳建佐陳正興 等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職司受刑人戒護工作、生活紀律管理及舍房秩序維持等,仍於111年11月28日10時1分許,自認向呂宗益問好未獲回應而不斷對在中央台值勤之呂宗益、鍾文龍咆哮,經呂宗益制止無效後,管理員遂上前壓制並上手銬,待管理員將V8攝影器材放置在椅上,欲對鄭志宏進行蒐證之際,鄭志宏竟基於侮辱執勤公務員及妨害公務之犯意,對管理員辱罵「幹你娘雞掰啦,幹你娘」等穢語,並以右腳踹踢放置V8攝影器材之椅子,且與上前制止之管理員發生推擠,而以該強暴方式,妨害鍾文龍等人執行公務,並致渠等之名譽受有損害。
㈡迨於同日14時50分許,鄭志宏在看守所誠舍12房內,持捲起
之草蓆撞擊該房舍之對講系統,並接續辱罵「你娘雞掰」、「雞掰呀」、「幹你娘雞掰啦」等穢語,而擾亂舍房秩序,並足以貶損管理員之社會地位及人格評價,經管理員制止無效而開啟舍房房門,欲將鄭志宏上戒具之際,鄭志宏復持該捲起之草蓆丟向管理員,而以該等強暴方式,妨害管理員等執行公務。
二、案經法務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志宏於偵查時坦承上開事實不諱,並有勘驗報告1份、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鄭志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之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罪嫌。被告於上開時、地多次辱罵管理員等人並妨害其等執行公務,其犯罪時間密接,犯罪地點相同,且係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為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數罪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檢察官吳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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