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43號原告 殷文彬 被告 吳政南
吳枝明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172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黃虹蓁法官謝慧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