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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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溪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之「年」有無錯誤。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促 字第 1720 號裁定(108.02.13)[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起訴]【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岡小 字第 457 號(108.08.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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