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明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迄日及利率是否有誤?(蓋依貴公司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載「...自107年7月21日至104年9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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