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甲○○
一六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