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87號聲請人 鄭荻晏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鄭荻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鄭二 (男、民國7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荻晏於民國86年7月14日出養予鄭二為養子,然養父鄭二於88年9月8日死亡,而生父 黃賢德 、生母 李清菊 現尚生存,為認組歸宗,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請求許可終止收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鄭荻晏與鄭二於86年7月14日成立收養關係,而鄭二於88年9月8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親屬系統表等在卷足憑,顯見收養人業已死亡多年,無須聲請人扶養。此外鄭二死亡時其所留遺產總價額為新台幣91,300元,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100年10日28日北區國稅花縣一字第1001020471號函暨所附之鄭二遺產稅核定資料查詢在卷。是以本院審酌聲請人所繼承鄭二遺產甚微,若以此否定其認祖歸宗之請求亦非衡平,且本件終止收養亦得聲請人生父黃賢德、生母李清菊及其姊 黃珮奕 之同意並出具同意書及 陳明 在卷等情,是以本件聲請核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