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500號債權人 李梨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伯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維修費用新臺幣44,150元之收據影本或發票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林伯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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