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494號債權人 洪姿宜 即翔通輪胎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力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支票係由瑋誠興業有限公司簽發並非債務人潘力安與之共同簽發。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