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487號債權人 蕭琬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佳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楊佳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交付25萬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映霞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㈣釋明禪祐禮儀有限公司和楊佳蓉有何相關聯?並提出相關
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