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建軒前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1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受刑人黃建軒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間某日109年6月4日109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19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2日109年7月25日109年7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19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1日109年9月11日109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19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9月20日109年10月30日109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591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9日110年2月9日110年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訴字第785號109年度易字第577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19日110年4月6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他字第420號(編號1至11前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