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司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69號聲請人 呂聯祥 即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
9年度司司字第205號裁定延展清算期間,惟因迄今尚有債權及債務尚未了結,致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12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0年4月1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0年4月1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0年
10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