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63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被繼承人甲○○亡)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甲○○(亡)之債權人,而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故請求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惟查,本件乃關於民法繼承編第五節無人承認繼承之事件,而被繼承人之生前最後住所為台北市○○區○○街○○○巷○○號,有戶籍謄本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