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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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丑○○
巳○○癸○○丙○○辛○○○甲○○卯○○乙○○午○○
戊○庚○○寅○○己○○壬○○
子○辰○○
住台北縣被告桃園縣政府設桃園縣桃園市縣○路○號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46,4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送達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游誼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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