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邱兆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自92年07月16日起至96年07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03月05日止累計187,110元正未給付,其中97,851元為本金;89,2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97,851元│102年3月6日起至│百分之14.25│無│無││││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