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86號
102年度監宣字第287號聲請人 陳攸昇 代理人 高旦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昭宏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處分變賣。
變賣所得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昭宏於陽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
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昭宏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
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設定權利範圍44.07平方公尺之地上權,准予拋棄。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陳昭宏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陳昭宏前經鈞院以100年度監宣字第11
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陳昭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均係祖先所遺留之土地,與其他 陳氏 家族所共有,以陳昭宏所有之持分無法於市場上單獨出售,現有第三人願意與全體共有人協議買賣此部分土地,而多數共有人已與第三人達成買賣之協議,聲請人亦然,且陳昭宏每月看護及相關支出費用約新台幣3萬元,亦得以出售此部分土地所得之價金支付陳昭宏之相關費用;又陳昭宏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係早期所設定,原係因祖厝之需要而為共有人之設定,然曆時甚久,相關建物均已滅失,現場為荒煙蔓草之地,無任何地上權之價值,是該地上權對陳昭宏並無實質上之利益,縱使拋棄亦不影響陳昭宏之利益,故聲請拋棄該地上權,俾使出售土地之相關事宜順利遂行,以符合陳昭宏之利益,爰聲請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陳昭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准予拋棄受監護宣告人陳昭宏所有位於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設定權利範圍44.07平方公尺之地上權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示。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其附表、備忘錄、地籍圖謄本、陽信銀行存摺、好家園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收費明細、收據及各醫院之醫療費用單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監宣字第11
7號、244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陳昭宏名下確有上開不動產,且上開不動產持分甚小,難以獨立處分或使用,且該等不動產均無法立即變現以支應其生活所需,是就其長期照護所需確有不敷使用之虞,況處分不動產較為費時、繁瑣,則聲請人預先請求准予處分以供將來所需,洵非無據,因認聲請人主張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有與其他共有人一併處分之必要,尚屬可採。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照片,可知聲請人聲請拋棄前開地上權之土地上,係雜草叢生之土地,並無任何具經濟價值之地上物,堪認聲請人主張拋棄上開地上權,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且得以順遂處分此部分之土地為真正。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為保護、增進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及有利於監督監護人行為,爰併予諭知處分變賣如附表所示土地所得之價金應存入受監護宣告人名下之陽信商業銀行成功分行第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門│面積(平│權利範圍│││牌號碼、建號│方公尺)││├──┼──────────┼────┼─────┤│1│臺北市○○區○○段四│5│96分之4│││小段154地號土地│││├──┼──────────┼────┼─────┤│2│臺北市○○區○○段四│272│96分之4│││小段154之1地號土地│││├──┼──────────┼────┼─────┤│3│臺北市○○區○○段四│47│96分之4│││小段154之2地號土地│││├──┼──────────┼────┼─────┤│4│臺北市○○區○○段四│15│96分之4│││小段155之1地號土地│││├──┼──────────┼────┼─────┤│5│臺北市○○區○○段四│666│1728分之12│││小段183地號土地│││├──┼──────────┼────┼─────┤│6│臺北市○○區○○段四│300│96分之4│││小段184地號土地│││├──┼──────────┼────┼─────┤│7│臺北市○○區○○段四│5│96分之4│││小段184之1地號土地│││├──┼──────────┼────┼─────┤│8│臺北市○○區○○段四│99│96分之4│││小段185地號土地│││├──┼──────────┼────┼─────┤│9│臺北市○○區○○段四│213│96分之4│││小段185之1地號土地│││├──┼──────────┼────┼─────┤│10│臺北市○○區○○段四│262│96分之4│││小段185之2地號土地│││├──┼──────────┼────┼─────┤│11│臺北市○○區○○段四│475│1728分之12│││小段186地號土地│││├──┼──────────┼────┼─────┤│12│臺北市○○區○○段四│150│1728分之12│││小段186之1地號土地│││├──┼──────────┼────┼─────┤│13│臺北市○○區○○段四│207│1728分之12│││小段187地號土地│││├──┼──────────┼────┼─────┤│14│臺北市○○區○○段四│1│1728分之12│││小段187之1地號土地│││├──┼──────────┼────┼─────┤│15│臺北市○○區○○段四│115│1728分之12│││小段187之2地號土地│││├──┼──────────┼────┼─────┤│16│臺北市○○區○○段四│41│1728分之12│││小段194地號土地│││├──┼──────────┼────┼─────┤│17│臺北市○○區○○段四│523│1728分之12│││小段196地號土地│││├──┼──────────┼────┼─────┤│18│臺北市○○區○○段四│1│1728分之12│││小段196之1地號土地│││├──┼──────────┼────┼─────┤│19│臺北市○○區○○段四│194│1728分之12│││小段197地號土地│││├──┼──────────┼────┼─────┤│20│臺北市○○區○○段四│822│96分之4│││小段198地號土地│││├──┼──────────┼────┼─────┤│21│臺北市○○區○○段四│1│96分之4│││小段198之1地號土地│││├──┼──────────┼────┼─────┤│22│臺北市○○區○○段四│298│96分之4│││小段198之2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