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二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承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