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銘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謙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時,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如又重複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違背法令。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0年臺非字第305號判決、103年度臺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惟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105年1月29日,係在本件首先確定判決(即附表編號1所示)確定日期(即104年12月30日)之後,依前揭規定,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罪時間,雖在前揭首先確定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然該罪既與前開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緝字第67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則依前揭說明,自無從再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拆開,而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有該裁定1份可稽,自亦不得再行重複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故聲請人就附表所示5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熙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菁蓮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6│104.04.27│高雄地院│104.12.08│高雄地院│104.12.30│編號1-2,│││害防制│月,如易科││104年度簡││104年度簡││於判決時曾│││條例│罰金,以新││字第4950號││字第4950號││定應執行刑││││臺幣1仟元││││││有期徒刑10││││折算1日││││││月。│├─┼───┼─────┼─────┼─────┼─────┼─────┼─────┤嗣編號1-3││2│毒品危│有期徒刑6│104.07.25│高雄地院│104.12.08│高雄地院│104.12.30│,經定應執│││害防制│月,如易科││104年度簡││104年度簡││行刑有期徒│││條例│罰金,以新││字第4950號││字第4950號││刑1年2月。││││臺幣1仟元││││││編號4-5,││││折算1日││││││於判決時曾│├─┼───┼─────┼─────┼─────┼─────┼─────┼─────┤定應執行刑││3│毒品危│有期徒刑6│104.09.29│高雄地院│105.01.19│高雄地院│105.02.29│有期徒刑9│││害防制│月,如易科││104年度簡││104年度簡││月。│││條例│罰金,以新││字第5432號││字第5432號││││││臺幣1仟元││││││││││折算1日│││││││├─┼───┼─────┼─────┼─────┼─────┼─────┼─────┤││4│毒品危│有期徒刑6│104.11.01│高雄地院│105.12.15│橋頭地院│106.01.10││││害防制│月,如易科││105年度審││105年度審│││││條例│罰金,以新││易緝字第││易緝字第67││││││臺幣1仟元││67號││號││││││折算1日│││││││├─┼───┼─────┼─────┼─────┼─────┼─────┼─────┤││5│毒品危│有期徒刑6│105.01.29│高雄地院│105.12.15│橋頭地院│106.01.10││││害防制│月,如易科││105年度審││105年度審│││││條例│罰金,以新││易緝字第││易緝字第67││││││臺幣1仟元││67號││號││││││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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