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7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70號

原告 沈明皓

被告 陳芊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142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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