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益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毀棄損壞、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表:受刑人張益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毀棄損壞(毀損機車)毀棄損壞(毀損紗門)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8月15日110年9月16日凌晨4時、上午6時、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6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93、394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28、10949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28、109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30號111年度嘉簡字1060號111年度嘉簡字1060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6日112年1月12日112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30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60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1日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73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0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0號編號2至6經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0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9月16日上午11時58分許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許110年9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28、10949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28、10949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828、109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1060號111年度嘉簡字1060號111年度嘉簡字1060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2日112年1月12日112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60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60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0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0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0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0號編號2至6經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10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30、431、4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嘉義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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