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慶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2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9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2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